郑州市对克隆出租和私人摩的进行整改,最高处罚三万-出租车票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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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郑州市交通局召开了"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条例"动员会,由各县、市、区的客运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参加,记者从会上获悉,从12月1日起,郑州市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摩尔基"招客、"克隆"出租车、非法从事出租车、网上打车等业务行为,正式处以1000元至3万元的处罚。


党组成员、郑州市交通局副局长李钢说,郑州市交通局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立项后,立即成立了北京、上海、杭州、合肥等地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进行研究。根据郑州市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进行的广泛协商,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重点解决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观光电池车、老年步行者、脚手架改装三轮车、残疾动力车等无营业执照的叫车、从事或变相的网上叫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观光电池车、老年步行者、脚手架改装三轮车、残疾电动汽车等经营旅客运输活动的,喷涂出租车车身颜色匹配和图案标识,假冒游轮出租车(俗称克隆出租车)等行为没有处罚依据,以及对长期未处理的非法经营车辆的查处和处罚,没有处置依据。

依照本规定,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没收的非法客运车辆和物品上缴资金。被扣留的非法客运业务车辆下落不明或者车主不明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他。六十天期满无人收到通知的,应当依法移送财政部门。

郑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执法查处非法旅客运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交通协调机制,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音像资料、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音像资料可以作为非法客运认定的证据。

同时,郑州市将建立违章旅客运输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目前,该制度草案已提交郑州市政府。经批准后,将正式公布于众,同时公布举报部门和方法。

将禁止哪些行为?对违法行为将处以何种惩罚?详情如下:

处罚措施:未经许可,经营游轮出租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车旅客运输业务的,由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车旅客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执照三至六个月。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老人步行车和其他车辆从事客运业务。

处罚措施: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移送郑州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巡航的士以外的车辆喷洒游轮的士车身颜色匹配和图案标记,安装操作标志和设施,以及假冒游轮的士。

处罚措施:市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没收车辆,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喷涂游轮出租车专用车车身颜色匹配和图案标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擅自安装巡航专用标志、设施的,没收安装的特种经营标志和设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喷洒巡航出租车专用车身的颜色匹配和图案标记,安装巡航出租车专用操作标志和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和安装的特种经营标志和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